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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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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英《南京条约》

1.中英《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共13款,其主要内容如下:

(1)割让香港岛。

(2)赔款2100万银元。

(3)五口通商。

(4)协定关税。

2.中英《南京条约》附件

近代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近代中国历史上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为了议定开口通商后的关税税率和其他有关问题,1843年10月,英国又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又称《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1)低关税率。

(2)领事裁判权。

(3)片面最惠国待遇。

(4)英国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

二、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

1.中美《望厦条约》

清政府派耆英与顾盛于1844年7月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主要内容是:

(1)使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

(2)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

(3)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从而便利了美国对中国进行文化侵略。

2.中法《黄埔条约》

继美国之后,1844年10月,法国也派特使强迫清政府在停泊于黄埔的一艘法国兵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黄埔条约》使法国除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外,又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中国还要予以保护的条款。

三、《天津条约》

1858年6月,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被迫先后与俄国、美国、英国和法国签订《天津条约》。俄在条约中取得了沿海通商、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特权。美国也攫取了许多特权。

英法《天津条约》主要内容有: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牛庄(后改为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为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英法等国人可往内地旅游、通商、自由传教;外国船舶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修改税则,减轻商船吨税,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

11月,桂良等在上海又同英法美三国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款》,规定:鸦片贸易合法化;中国海关由英国人“帮办税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照时价值百抽五征税;洋货运销内地,只纳按照价值2.5%的子口税外,免征一切内地税。

四、中英、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清政府同英法在北京签订《北京条约》。主要内容是:承认《天津条约》完全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准许英法招募华工出国;割让九龙司地方给英国;退还以前没收的天主教堂资产,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赔款英法军费各增至800万两,恤金英国50万两,法国20万两。

这些不平等条款使中国的主权遭到进一步破坏,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了。

五、《中法和约》(又称《中法新约》)

1885正当抗法战争大获全胜的时候,清政府却于4月7日下令停战撤兵。6月9日,李鸿章在天津与法国订立《中法和约》(又称《中法新约》),中法战争结束。和约的主要内容是:

中国承认越南是法国的保护国;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越南北圻边界;同意在云南、广西两省的中越边界指定两处开埠通商;中国今后修铁路,应与法国商办。从此,法国侵略势力伸进我国云南和广西,大大加深了我国西南边疆的危机。这正是:法国不胜而胜,中国不败而败。

六、中英《烟台条约》与《藏印条约》《藏印续约》

1876年9月,清政府于派李鸿章与英方代表威妥玛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和《入藏探路专条》。中英《烟台条约》,除了有关“马嘉理事件”的“抚恤”、“赔款”、“惩凶”、“道歉”等条文外,还有另外几项重要内容: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扩大领事裁判权;减免子口税;准许英国人在内地“探路”。

《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一再派人企图入侵西藏。1890年和1893年,中英先后签订《藏印条约》与《藏印续约》,承认锡金归英国保护,开放亚东为商埠,英国在亚东享有治外法权以及进口“货物”五年不纳税等特权。从此,英国势力伸进了西藏,这为以后进一步侵略西藏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中日《马关条约

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后,被迫于1895年4月17日在马关签订《马关条约》。《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有:

中国承认朝鲜完全“独立自主”,实质是要中国承认日本对朝鲜的完全控制;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所有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上述各口;日本可在中国通商口岸任意设立工厂,产品运销内地只按进口货纳税,并准在内地设栈寄存。

《马关条约》是日本在西方列强的支持下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也是自《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丧权辱国条约。它给中国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大大加深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八、《辛丑条约》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被迫与俄、美、英、法、德、日、意、奥、西、比、荷等11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主要内容有:

(1)向各国赔款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亿多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做担保。

(2)将北京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允许各国派兵把守,中国人则不准居住。

(3)大沽炮台及北京到大沽沿路的所有炮台一律拆除;准许各国在北京及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12个战略要地驻军。

(4)要惩办在义和团运动中和帝国主义做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任何反帝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对所属省内发生的反帝事件,“必须立即弹压惩办”,否则,该官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5)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以办理今后对外事宜。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又一个极其严重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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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镜花水月
关键词: 南京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