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迟在宋代并非法定之刑,但偶尔会被用来对付穷凶极恶之辈。不过,宋朝凌迟的行刑方式,倒不是明清凌迟那种“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而是“先断斫其支体,次绝其吭”,但这也已经非常残忍了。宋真宗时,曾有一位叫做钱易的士大夫,上书请求废除凌迟等法外之刑:“窃见近代以来,非法之刑异不可测。不知建于何时,本于何法,律文不载,无以证之。亦累代法吏不敢言,至于今日乃或行之。劫杀人、白日夺物、背军逃走与造恶逆者,或时有非常之罪者,不从法司所断,皆支解脔割,断截手足。……望乞自今后明下诏书,断天下非法之刑,止存绞、斩。”
宽仁的宋仁宗为什么要动用残忍的凌迟之刑?
钱易看来并不知道凌迟之刑建于何时、本于何法。后世学者的研究表明:凌迟作为一种法定刑名,最早见于辽朝。大辽立国后,“定制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意思是说,对契丹人及其他部落适用契丹习惯法;对辽地汉人则沿用唐朝律令。而凌迟之刑只用于契丹人。由此可见,凌迟应该来自契丹部族的习惯法。
宋人对凌迟的称呼,有时也记作“陵迟”,有时又记作“凌持”,这是音译外来词的常见语象,看来“凌迟”应该是对契丹语的音译(参见孔学《论凌迟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发展》)。
据此,我们认为,凌迟之刑起源于辽国,并于五代时传入了中原,但毕竟不是中原王朝的法定刑。宋末马端临编撰《文献通考》,称“凌迟之法,昭陵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昭陵”即永昭陵,指宋仁宗。马氏言外之意,可能是暗示宋仁宗“轻用”凌迟之刑。
宋仁宗确实曾经下诏启用凌迟。那是天圣九年(1031),仁宗皇帝颁下一道诏书:“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资;捕杀者,重其赏。”首次以敕令的形式提出在特定范围内适用凌迟之刑。如果是其他君主动用凌迟,我们不会觉得意外;但宋仁宗下诏启用凌迟,真的有点让人意想不到。
在我们的印象中,宋仁宗显然是一位仁厚之君。宋人笔记《北窗炙輠录》记录了宋仁宗的一桩轶事:一日早晨,仁宗视朝,面色很差,大臣问:“陛下今日面带倦容,为何?”仁宗说:“昨晚睡得不好。”大臣疑之,以为皇帝昨夜“操劳”过度,于是进言:陛下请保养圣躬,不可沉溺于美色云云。仁宗大笑说:“卿想到哪里去了?只是因为肚饿,才失眠了。”大臣皆大惊,问:“怎么回事?”
仁宗说:“昨晚睡觉时,觉得有些饿了,想吃烤羊排,但寝宫里又没有羊排,因此饿了一宿。”大臣说:“何不令御厨供应?”仁宗说:“我也想过,可是祖宗法中并无夜供烧羊的先例,如果由我破了例,后世子孙自此仿效,不知每夜会杀几头羊,还是忍点饿算了。”
《北窗炙輠录》的作者感叹说,“呜呼,仁矣哉!思一烧羊,上念祖宗之法度,下虑子孙之多杀,故宁废食。呜呼,仁矣哉!宜其四十二年之间,深仁厚泽,横被四海也。”
另一本宋人笔记《东轩笔录》也说:“仁宗圣性仁恕,尤恶深文,狱官有失入人罪者,终身不复进用。至于仁民爱物,孜孜惟恐不及。”曾有一名叫做韩中正的官员,在担任司法官任上,犯了“失入人罪”的错误,被停职。多年后刑部又举荐他当“详覆官”(负责复核刑案的法官),宋仁宗仍记得他的名字,说道:此人以前不是失入人罪吗?“既尝用法不当,乃可以为法官乎?”诏令台谏弹劾举荐者之罪。
元人编撰《宋史》,赞颂宋仁宗:“《传》曰:‘为人君,止于仁。’帝诚无愧焉。”但就是这位庙号“仁宗”的君主,却特别下诏宣布对荆湖地区的“杀人祭鬼”犯罪分子动用凌迟之刑。这又是为何?有些网友看了一点简单的介绍,大骂宋仁宗是“残暴而伪善的典型”。但我敢说,这些网友对历史认知十分浅薄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宋仁宗伪善的可能性。
要理解宋仁宗为什么会启用凌迟之刑,应当回到历史现场,设身处地感受一个正常人面对“杀人祭鬼”行为时的爱憎。今天的人可能不知道:宋朝之时,巴峡、荆湖一带,民未开化,一直保留着诸多原始而野蛮的部落习俗,其中最为违背华夏文明的恶俗,便是“杀人祭鬼”。让我引述几名宋朝人的记述吧——
北宋淳化元年(990),一位叫罗处约的官员出使峡州,向朝廷报告说:“巴峡之俗,杀人为牺牲以祀鬼,以钱募人求之,谓之‘采牲’。”当地土著向祚、向收兄弟,收受富人十贯钱,替其“采牲”,诱杀县民李祈之女,“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这个案子震动朝廷,宋太宗遂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戒吏谨捕之,犯者论死”。
然而,尽管官方严令禁止,但巴峡、荆湖一带的“杀人祭鬼”之俗,却未能禁绝。到了宋仁时朝,还有官员记述:“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祀僧为次,余人为下。”
从史料的记载来看,荆湖地区“杀人祭鬼”的恶俗非常顽固,南宋淳熙年间,还有地方官员向朝廷报告说:“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穽,沃以沸汤,糜烂肌肤,无所不至。”直至南宋后期,还有荆湖地区的地方官发布了“杀人祭鬼禁约”:“访闻本路所在乡村,多有杀人祭鬼之家,平时分遣徒党,贩卖生口,诱掠平民,或无所得。则用奴仆,或不得已,则用亲生男女充代,脔割烹炮,备极惨酷,湘阴尤甚。……如有违犯,不分首从,并行凌迟处斩,家属断配,家业抄籍充赏。”
请想象一下:当这些报告“杀人祭鬼”恶俗的奏疏送达御前,如果你是宋仁宗,你会不会感到愤慨?内心有没有生出一种试图以重典惩治之的冲动?我相信,宋仁宗应该是深深震惊于“杀人祭鬼”的野蛮行径,才愤然下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
但是,今人对这种基于激愤的重典主义提出抨击,也是对的,因为凌迟一旦成为刑名,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尽管宋仁宗本人已注意到凌迟之刑被滥用的情况:明道元年(1032),他又下诏限制凌迟的适用:凡“获劫盗而情涉巨害者,毋得擅行凌迟,须奏听裁”。然而,凌迟之刑毕竟还是出现了滥用之势:宋神宗时,“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
南宋时,凌迟之刑的施行,已经引起了一部分士大夫的不安,陆游向皇帝上了一道札子说:凌迟之刑,“感伤至和,亏损仁政,实非圣世所宜遵也。议者习熟见闻,以为当然,乃谓如支解人者,非陵迟无以报之。臣谓不然。若支解人者必报以陵迟,则盗贼盖有灭人之族者矣,盖有发人之丘墓者矣,则亦将灭其族、发其丘墓以报之乎?国家之法,奈何必欲称盗贼之残忍哉”?
到了元明清时期,凌迟更是被列为法定刑,执行方式也向“千刀万剐”的极端化演化。北宋初钱易对凌迟之刑的忧虑——“臣恐近代非法之刑,非陛下能除之,则后代相承,益为常行矣”,终于成了残酷的现实。
所幸,在今日的文明社会,已完全不存在凌迟之刑死灰复燃的可能性。所以,当我们对某个恶贯满盈的罪人发出“凌迟处死”的呼声时,只不过是强烈表达我们的羞恶之心而已,并不具有任何现实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