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地方诸候的势力大于中央的事件重演,废除了分封制,采纳丞相李斯提出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郡县制。
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秦朝之后,为避免周朝地方诸候的势力大于中央的事件重演,废除了分封制,采纳丞相李斯提出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郡县制。
1、郡县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各类史籍对于秦朝设立的郡县数量的说法都不尽相同。司马迁在其著作《史记》中记载,秦始皇在秦26年时,除了在都城附近地区设置内史,将全国分设成36个郡,建立1000多个县。然而根据班固的《汉书》中对于秦朝郡县制的记载,秦朝当时除内史外,是设有58个郡。近现代有很多的史学家对于秦朝当时究竟设置了多少的群县进行考察研究,他们均各执一词,众说纷纭。
秦朝郡县制与分封制的区别
郡县制的建立确保了秦朝大一统帝国的形成。因为郡县制是层层递进式的,各级部门分工明确。每个郡县的长官都是由中央任命的,各个郡县的郡守和县令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所以在治理过程中相对公开公正。但是这样子也就造成地方的权力弱,中央权利却高度集中,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利。一方面,权利的集中有利于管理国家、推行法令和统一文化。例如秦始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统一货币和度量衡,为秦朝经济贸易的往来奠定了基础;以小篆为全国通用文字,有利于文化的普及与百姓思想的统一。但是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导致了皇帝权利的高度集中,皇帝行事以自己的意志为主,毫无顾忌,不利于王朝的发展。
2、郡县制与分封制的区别
分封制即分邦建国,盛行于奴隶社会,主要在周朝和西汉初年时实行。它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郡县制是建立在国家大一统的基础之上,按地域划分,彼此之间毫无血缘关系,盛行于封建社会。
分封制中最高统治者将土地分给自己的亲属或者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臣子,每一块封地就是一个诸侯国,也就是国家的土地不是完全属于王室的。诸侯王在自己的封地里拥有的绝对地位,诸侯王位可以世袭,并且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诸侯王只天子不能随意插手诸侯国内的事务。而在郡县制下只有一个国家,最高统治者称为皇帝,是中央集权的高度集中者,中央和地方的官员都由皇帝任命和调动,官员职位不得世袭,官员也没有土地。地方不能私设军队,任何事务都要向皇帝负责。分封制下,诸侯需向王室缴纳贡赋,定期向天子朝觐述职;而在郡县制的体系下,是皇帝向官吏发放俸禄,官吏不用向国家缴纳贡赋。
由于分封制产生了很多的诸侯小国,王朝初期天子与其兄弟和功臣之间的关系密切,会有利于王朝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王与天子的关系逐渐变得陌生,就会发展成诸侯国的势力超过王室,造成地方割据势力。郡县制的官员因为是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员手上没有实质的权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