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认为,“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的出发点,“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首先,他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评“变法”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其次,他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说明法随时变乃“古今之公理”,法制是不能“一劳永逸”的。最后,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首先,变法“必先变人”。其次,变法“必兴民权”。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权的为立宪政体。具体做法是:第一,设立民选议会。第二,制定宪法。第三,实行“三权分立”。
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并且,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行使“三权”称为“用”,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
(一)人治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二)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所以世上多无长治久安之时。
(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若专靠人治,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
(一)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制定,具备了一定的“德”与“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后才能有“善治”。
(二)“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才有善治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运用才可发挥作用。
此外,梁启超还强调指出:“法不能独立”,在他看来,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
综上所述,梁启超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