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三省六部制:
中央设尚书、门下、内史三省,以尚书令、纳言、内史令为长官,行使宰相职能,辅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内史省和门下省是机要之司,内史省负责起草并宣行皇帝的制诏;门下省负责审查内史省起草的制诏和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尚书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下设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部.每部设尚书为长官.尚书令下有尚书左、右仆射各一,左仆射判吏、礼、兵三部事,右仆射判度支、都官、工部三部事.尚书令与左、右仆射及六部尚书合称「八座」.开皇三年(583),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除三省外,又设秘书和内侍二省,负责图书修撰及宫内供奉等事.另设御、都水二台,负责监察和水利.记这样不仅加犟了中央集权,而且开创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新阶段.
(二)简化地方官制:
隋初,杨坚在确立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后,又对地方机构进行了改革.南北朝以来,由于郡县设置过漤,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初沿北齐、北周制设州、郡、县三级地方机构,开皇三年,杨坚从河南道行台兵尚书杨尚希的建议,废郡,改为州、县二级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
(三)修订「开皇律」:
修订「开皇律」.对前代八十一条死罪、一五零条流罪、千馀条徒、杖等酷刑以及灭族等都一概废止.同时,又减轻了许多法律的内容,如「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馀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对犯人处置采取审慎态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发生.文帝对法律的改革,使法律减轻了残酷和野蛮性,在中国法制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为了使隋朝早日繁荣富庶,隋文帝大力发展社会经济.
(四)领均田令:
隋初,在北齐、北周均田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均田制,均田令规定:丁男、中男受露田(种植五榖)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受露田40亩.奴婢5口给1亩.永业田不归还,露田在受田者死后归还.对一般农民,采取轻徭薄赋鼓励农桑的政策,对于豪犟贵族兼并土地的行为则给予打击,以保证农民的正常生产.从而提高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均田制实行后,国家可以控制更多的劳动力,增加赋税收入.
(五)设置粮仓:
文帝时所设的仓,可分两种,即官仓和义仓.官仓的粮储,用以供养军公人员.设置官仓的目的,即是在增加关东漕运的效率;也就是把原来关东各州对京师个别直接的输粮办法,改为集中和分段运\输的办法.并在黄河沿岸设置米仓,先把关东各州的食粮集中在这些仓里,然后利用黄河及广通渠运到京师.因此时间及人力物力,都节省不少.据唐人的估计,文帝末年诸仓所存的食粮,已可供政府五六十年之用.义仓又称社仓,设置于乡间,其储粮由人民捐纳,以备饥荒时赈济灾民.百姓军人,捐出的粮食,存入当地的社仓里由「社司」专管赈目和储存等事宜.如遇某地收成不好发生饥馑之时,便以某地社仓中的储粮赈济饥民.并规定民户捐粮于社仓的标准:「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义仓之设,对人民的生活来说,自是一项有力的保障.